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20时许,公安民警刘某甲、韦某某、秦某某带领协警龙某某等人前往贺州市八步区*镇*村查处“六合彩”赌博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涉嫌“六合彩”赌博违法人员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当公安民警将违法人员温某乙、温某丙、温某丁准备带离现场时,遭到被告人温某甲伙同罗某某、温某戊、温某已、温某庚、温某辛、刘某乙(均已被判刑)的推搡、围攻、辱骂、持刀威胁,并拦在警车前不给离开。其中刘某乙持一把水果刀架在辅警龙某某脖子上,威胁其要放走被抓获的人员,温某甲、罗某某、温某戊、温某庚、温某辛、温某乙等人强行拉开警车车门,将已被抓获的违法人员温某乙拉走。后上述人员继续在现场带领村民起哄,阻拦警车,谩骂、威胁公安民警,直至增援民警赶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学成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