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琼海市**贸易公司**,户籍所在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街**贸易公司**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35分左右,被告人温某甲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琼CP****号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温某甲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201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温某甲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将血液样本送往海南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温某甲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琼CP****二轮摩托车相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照片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温某乙的证言;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 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甲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8 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露
检察官助理:李源璐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居委会**街
**贸易公司**栋**房,联系方式1510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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