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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黄军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温某甲饮酒后驾驶粤GE****号小型轿车搭载其两位朋友在湛江市绿华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3时25分许,温某甲驾车途经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温某甲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暂扣涉案粤GE****号小型轿车(已返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核查联查信息详情、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温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申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则

                                               检察官助理 陈天凤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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