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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1****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温某甲驾驶川A3****号小轿车行驶至珠溪镇白马村5组外村道时,因未对车辆周边环境仔细观察,致使冉某甲被该车碾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冉某甲于当日下午死亡。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冉某甲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温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温某甲驾驶的川A3****号小轿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2020年4月3日,温某甲与冉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冉某甲家属向温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冉某乙、温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冉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亮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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