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市,住**市**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2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逮捕。
谭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乡****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2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逮捕。
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住湖北省**县**镇**路**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2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逮捕。
谭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2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逮捕。
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住**市**乡**村**组**号,司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逮捕。
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住**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3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7日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谭某甲、贾某某、谭某乙、梁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温某甲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成非法收车团伙,对外,以为“**网”为主的各金融公司及个人收回抵押车获取佣金为业,对内,采取向团伙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包食宿等方式网罗人员实施收车业务。在收车过程中,被告人温某甲负责接收收车任务,并指挥团伙成员根据车辆定位信息搜寻抵押车位置,最后指挥团伙成员采取“偷开”、“拖开”,甚至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强开”,后按委托方要求将车辆交付指定地点泊车。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受“**金融公司”委托寻找专业“收车”公司进行合作,梁某某便找上了被告人温某甲,并指派温某甲前往会昌县城将一辆抵押在“**金融公司”的白色路虎极光SUV(车牌号赣******,白色,型号:极光SUV)“收走”,在8月14日至9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梁某某向温某甲提供该路虎车的车辆照片、行驶证、活动轨迹、经常活动范围、停放位置照片等车辆信息,为温某甲用其他手段收车提供便利条件,许诺事成后给予温某甲五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期间,梁某某明知无法使用“拖开”、“偷开”的方式将车收走的情况下,多次催促温某甲尽快搞定。同年9月3日,被告人温某甲纠集被告人谭某甲、宋某某、贾某某、郭某某(已死亡)来到会昌县城准备收车,同年9月8日晚,温某甲等人发现了车牌号赣******的白色路虎极光SUV后,用备用钥匙无法打开车辆,便在该路虎车上安装GPS定位器伺机作案。2018年9月10日17时许,温某甲伙同宋某某、贾某某、谭某甲、郭某某(已死亡)驾驶湘******白色马自达SUV来到会昌县城**新区****停车场,并潜伏在赣******SUV附近,趁该车实际使用人何某某开车门之际,由宋某某、贾某某、谭某甲将被害人何某某强行押上路虎车后排座椅内,由被告人温某甲驾驶路虎车前往瑞金方向开去,郭某某驾驶马自达SUV紧随其后。宋某某、贾某某、谭某甲三人采取拉拽、按压、锁喉等手段成品字形在路虎车后座控制何某某的手、脚以及身体躯干等部位,防止其反抗,何某某在被控制后挣扎反抗时,温某甲、宋某某等人对其殴打并言语威胁。随后,温某甲等人将路虎车驾驶至瑞金市**镇高速路口附近偏僻的停车场,将何某某赶下车并将路虎车强行开走,后将强制开走的路虎车交付委托方。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车牌号赣******的白色路虎极光SUV车主段某某于2016年10月向何某某借款15万元,并将名下车牌号赣******的白色路虎极光质押给何某某使用,2016年10月至2018年9 月10日期间,被害人何某某为车牌号赣******的白色路虎极光实际使用人。经鉴定,该路虎车价值18.48万元。
2.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温某甲纠集被告人谭某乙、谭某甲、贾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前往**县**镇**村**驾校,使用备用钥匙在未取得被害人车主温某乙的同意下,秘密将温某乙停放在驾校内的宝马730轿车强行开走。经查,被害人温某乙于2017年4月10日,向**网赣州分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后被害人温某乙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还款20余万元。后因被害人温某乙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网上追逃并冻结账户而后被抓获羁押入所,导致未能按时还款。经鉴定,该宝马车价值42.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谭某甲、宋某某、贾某某、谭某乙、梁某某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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