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甲、温某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公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乡**村**号。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灵某某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家属院。2018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4日至5月4日、自2019年6月19日至7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5日至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7日9时许,灵某某**乡**村召开党员会讨论秦某某入党一事,温某甲、温某乙、温某丁(已判决)、温某戊(已判决)等人在会议上提出了不同意见,在会议组织人员言明各位党员所提意见已经记下,并宣布进入投票环节时,温某丁、温某甲等人阻拦发放选票,温某丁抢夺选票并导致部分选票损毁,党员会议不能继续进行。随后,引发温某甲、温某丁、温某乙、温某丙(已死亡)等人与秦某某等人冲突,致使温某己、温某戊、卜某某等人受伤。温某甲、温某乙等人用木棒、柴刀等将车牌号为冀A*****黑色路虎越野车砸坏。灵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温某戊、温某己、卜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牌照为冀A*****的路虎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8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证明、机动车详细信息、通话记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夏某某、温某庚、付某某、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6.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等人为发泄对秦某某入党的不满情绪,阻拦发选票并引发矛盾冲突、起哄闹事,致使**村党员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行为,已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已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峰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温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