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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甲、李某甲、黄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66号

1、被告人温某甲(绰号温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街道**社区**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住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栋**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街道**社区**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郭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号**幢**单元**室,住钦州市钦南区**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凌某甲(凌仔、肥仔),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梁某甲(二嫂),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同月1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并释放。

8、被告人颜某某(绰号凌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路**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钦州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住钦州市钦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幢**单元**室,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路**巷**号,住该处。于2019年9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于2019年9月1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13、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该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被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钦州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并释放。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凌某甲、梁某甲、颜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始至案发,被告人温某甲“做庄”,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六合彩”记码,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此后,被告人李某甲入股2万元作为庄家,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帮温某甲记账。被告人温某甲、黄某甲发展下线收单人员帮助收单,并给予下线收单人员抽水。其中,被告人温某甲、黄某甲发展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李某乙、梁某甲、颜某某、凌某甲、张某甲为下线收单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发展下线被告人张某乙、赵某某为下线收单人员;被告人凌某甲发展下线被告人苏某某为下线收单人员。上述下线人员采用电话、微信和现场押注的方式进行“六合彩”记码,接受下线“码民”投注,再将下线所投注金额逐级上报至被告人温某甲,抽水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凌某甲、梁某甲、颜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凌某甲、梁某甲、颜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苏某某开设赌场,其十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十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华

检察官助理:胡丽雯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温某甲、李某甲现寄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龙湾分院;被告人黄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凌某甲、颜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甲、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号码分别为1355777****、1837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1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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