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415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9********,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经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5********,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1日经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叶某某、苏某某、温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于2018年8月11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8年7月28日、2018年10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某乙与苏某某未婚先孕。2018年1月8日,苏某某在某医院生下患有唇腭裂的被害人温某丙。被告人苏某某、温某甲认为患有唇腭裂的温某丙难养活,提出将温某丙丢弃,后被告人叶某某、温某乙、苏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10日15时许,温某乙、苏某某办理好出院手续后回家,温某甲驾车搭乘抱着温某丙的叶某某去到人迹罕至的某山岭处,由叶某某将温某丙丢弃至该山岭半山腰处。次日8时许,温某丙被群众发现后报警并送某医院治疗,后被温某乙接回家中抚养至今。
另查明,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温某甲、叶某某、苏某某、温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花被套;2.书证:抓获经过、出生医学记录等;3.证人某某甲、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甲、叶某某、苏某某、温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叶某某、苏某某、温某乙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温某乙、苏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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