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某某在未取得行医相关执业许可和资质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20日在高县复兴镇农贸市场摆地摊以扎银针等方式行医。当日1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应高县**镇**村**组**号居民何某某的请求,以扎银针方式治疗腰疼痛,在扎银针治疗过程中,何某某出现呼吸困难症状,随后送复兴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临港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系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导致心源性猝死;其死亡与被告人温某某扎银针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诱因),参与度拟为10-20%。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赔偿死者丧葬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资质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天全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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