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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经营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 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8********,汉族,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万宁市****路附近自建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2日至8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前后,被告人温某某出资在陵水县**路**购物广场**楼开设中国体育彩票中心代销店,并使用林某某(已判决)身份证向海南省体育彩票中心申请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该店营业后,开始在店内划分“外场”和“内场”,并在“内场”以即开型体彩海南环岛自行车赛结果为依据,私下提高赔率售卖赌博性私彩进行牟利。2016年7月11日,陵水县公安局对该店进行查处,在“内场”扣押液晶电视主机39台、笔记本电脑5台、售卖机5台、电脑主机1台、当天营业额人民币59530元。

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向陵水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侦查说明、海南体育彩票申请代理销售审批表、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等;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飞

检察官助理:任龙飞

书  记  员:符万森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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