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微信,向丘某某(另案处理)以260元的价格购买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欲用于自家食用。次日,丘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白鹇后按照温某某要求送至其家中,温某某将白鹇放在自家厨房后外出,回来时发现白鹇已被老鼠咬死,遂将白鹇死体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线索转办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丘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
2.案卷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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