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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委**组**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胡某某、谢某甲等人因赌博输钱后认为被害人万某乙及刘某某等人出老千,双方约在本市新城夜市“小黄鱼”店内协商退钱事宜,被害人万某甲至“小黄鱼”店后,被告人温某某叫王某某等人携带匕首、钢管、长刀等凶器到达现场,随后将被害人万某乙及刘某某胁迫上车载至本市植物园汉北河边,被告人温某某下车后对被害人万某甲进行言语威胁,并用手击打其面部,用脚踢其头部和腹部,被告人温某某同伙持械对被害人万某甲进行击打,刘某某见状同意退钱后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停止击打被害人万某甲,接着被告人温某某开车载着被害人万某乙及刘某某在本市兜圈,并在车内继续对被害人万某乙及刘某某进行恐吓,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将车开至本市鸿渐路青年网吧,在被害人万某甲写下35000元欠条后将刘某某送回石河,接着将被害人万某甲载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万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万某甲损失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万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谢某乙、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甲的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人王某某、胡某某、谢某乙、万某甲、刘某某的辨认材料;6.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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