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7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2月14日被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因与陈某某、朱某某有债务纠纷,伙同他人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楼,持刀及钢管威胁被害人朱某某、左某某,并用胶带将朱某某、左某某嘴封住并绑住手,将二人放入轿车后备箱带离约半小时,经陈某劝说后,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朱某某、左某某带回。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温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芳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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