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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09月28日由宁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温某某以1725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一把半成品猎枪和5发猎枪弹,随后使用铁锤、扳手、镰刀等工具,将半成品的猎枪制造成一把可以发射12号猎枪弹的猎枪。2020年9月27日,温某某持猎枪和黄某甲、黄某乙、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松林村那排屯附近打猎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认定温某某制造的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87879****;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共贰册;

3.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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