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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1********,初中文化,甘肃省山丹县人,山丹县**镇**村农民,住山丹县**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过失之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46分,被告人温某某驾驶甘GM***5白色“江铃”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自家楼下5单元楼门口附近时,忽视安全,将正在玩耍的同栋楼居民王某的女儿王某某(3岁)碾压。后被告人温某某抱起王某某将王送至山丹县人民医院,经医院检查王某某已死亡。经山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9月9日,经山丹县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温某某赔偿王某某死亡赔偿金50万元,当日,王某某父母给温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及截图;6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忽视安全,驾驶车辆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永存

检察官助理:戚叶雯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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