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81号
本案由中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温某某向梁某某(已判刑)提议,由梁某某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接收被告人温某某从美国邮寄入境的毒品,梁某某收到毒品后将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居住的南朗镇**新城**楼*栋***房。同年10月底,被告人温某某再次要求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地址接收从美国邮寄到中山的装有毒品的包裹,梁某某遂通过微信将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被告人温某某。同年11月16日下午,梁某某接到收件通知后,在前往南朗镇***路**轮胎行门口附近准备接收包裹时,被中山海关辑私分局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包裹内缴获疑似毒品(经检验,净重347.63克,检出四氢大麻酚)。随后,侦查人员在梁某某居住的上述208房查获其所藏匿的毒品1包,经检验,检出大麻有效成分(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净重11.2克。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经中山港口岸出境时被中山边防检查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走私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 伟
代理检察员:朱小丹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中山市**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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