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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8********,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充当庄家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陈某某(已判决)收到的参赌人员投注购买“六合彩”的数据,并上报给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渝利。被告人温某某共计收到陈某某转入其建设银行卡的赌资人民币163338元,获利4771元。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向宁化县公安局退出赃款人民币47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人员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5986****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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