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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19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温某甲接手经营**区**街道**村*巷*号中国体彩投注站。由于该投注站收入低,被告人便于2020年5月7日开始接私单,其建立一个名为“中国体彩”的微信群,将部分投注站的客户及亲朋友好友拉进群里,然后参照中国体彩开奖情况,自设规则,与群内人员对赌。该群每晚23时30分许解散,次日中午重建。被告人温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吸引参赌人员吴某、辛某某、温某乙等人投注,截至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累计接收赌注24970元,盈利9742元。

2020年5月16日15时许,民警在上述中国体彩投注站将被告人温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的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破案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乙、吴某、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甲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审查阶段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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