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9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7年6月起在本市天河区**村**街**号其经营的**商店接受“六合彩”投注。2019年9月24日21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温某某及参赌人员谭某某,查获温某某作案用手机一部并在其微信上调取到24个不同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手机等物证、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等笔录;

5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国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共6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被告人温某某作案用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