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81021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住濮阳市华龙区***路*****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9月1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0月2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曹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8709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山西省霍州市**镇**村***号,于2020年9月2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0月2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朱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89021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镇***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0月2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赌博罪;曹某某、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温某某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利用本人和他人的手机号码在福盈彩票和go彩等网络赌博APP平台上注册多个账户,并绑定本人两个及吴某某、索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名下共计六个银行账户向该APP平台上投注资金,通过押大小、押单双等方式长时间进行赌博。经调取涉案六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及计算,被告人温某某在网络上参与赌博的投注金额为871519.16元。2020年9月19日,民警将被告人温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出涉案手机和银行卡。
2019年8月20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曹某某帮助他人注册其名下的名称为烟台**广告有限公司、烟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商贸有限公司的三家公司,后在烟台市帮助他人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并将三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印章、公司银行账户交于他人使用,其中烟台**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用于赌博平台收取并转移大量赌资。经查,被告人曹某某从山西省到烟台市往返路费及吃住费用均由他人承担。
2019年8月23日、2019年9月6日,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被告人朱某某在他人带领下前后注册其名下的名称为德州**商贸有限公司、德州**商贸有限公司、德州**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三家公司,之后各开立一个公司账户,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印章、公司银行账户交于他人使用,其中德州志俊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用于赌博平台收取并转移大量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魏敬蕾、索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
被告人温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曹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付秀丽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曹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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