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5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房(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温某某参与“六合彩”赌博,通过口头、微信、手写单据照片等方式接受梁某某、古某某、霍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海某某”、“亚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开奖结束后通过当面现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经查实,温某某从2019年10月初开始至2020年1月7日止,一共收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72451元,获利1734.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六合彩”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某是累犯,认罪认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温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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