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住原籍。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27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温某甲通过手机微信、电话等方式,接受温某乙、温某丙、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56621元。温某甲接受投注后再向上家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进行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温某乙、温某丙、洪某甲、洪某乙、林某某、温某方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翠婷
检察官助理:胡小芬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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