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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52********,成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石家碾东路289号大弯新花鸟市场内,向不特定的群众出售黄色影碟,后被民警现场挡获,同时查获疑似淫秽影碟194张。经鉴定,其中190张为淫秽影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执法记录仪视频、检查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相关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为牟取利益,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9月17日

附:

    1.侦查卷贰册;

2.执法记录仪光盘壹份;

3.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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