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温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曙光东路黄金水岸海旁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重0.86克,交易完成后,民警追至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药店门口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在其身上缴获手机1台、现金550元,从吴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辩解;
2.证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4.物证: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
5.鉴定意见;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手机1台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