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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诈骗罪)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被告人温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临时羁押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12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五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温某某通过闲鱼APP发布虚假信息,称以4600元的价格出售一部苹果手机;9月21日,被告人温某某通过聊天、发送手机图片等方式骗取王某某信任,在微店APP上收取了王某某支付的4600元货款;后被告人温某某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让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再次支付了4600元货款,共计骗取王某某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以及闲鱼、微店、微信、支付宝聊天、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萍

检察官助理:张洋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温某某被羁押在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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