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温某某通过闲鱼APP发布虚假信息,称以4600元的价格出售一部苹果手机;9月21日,被告人温某某通过聊天、发送手机图片等方式骗取王某某信任,在微店APP上收取了王某某支付的4600元货款;后被告人温某某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让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再次支付了4600元货款,共计骗取王某某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以及闲鱼、微店、微信、支付宝聊天、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许萍
检察官助理:张洋
附:
1.被告人温某某被羁押在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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