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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诈骗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温某某,曾用名温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6********,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现住高密市朝阳街道**村**号。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温某某在高密市**街道**村**街**路其女友单某某的家中,虚构其认识豪迈中学校长的司机,以托人为薛某某的孩子办理转学到豪迈中学上学需要各种花销为由,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薛某某现金15700元。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温某某以虚构其姐生病需要借钱动手术的方式,通过微信转账骗取薛某某现金1000元。

3、2020年1月中旬一天的16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以虚构其在高密市市民之家人社局有熟人的方式,以为单某某母亲岳某某代缴养老保险为由,骗取岳春花现金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政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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