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18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汉族,大专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街**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河南省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于2015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11月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温某某先后虚构其系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的领导、中共河南省委《党的生活》杂志社专题部副主任的身份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以谎称认识教育局的人、能帮他人办理入学等事宜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失联。截至案发,被告人温某某共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2.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被告人温某某以上述方某某被害人沈某某承诺办理朝凤路小学、春晖路小学事宜,骗取沈某某2.5万元,案发前退还1万元。
2019年8月17日,被害人任某某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温某某办理扶某某外国语学校上学事宜,温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任某某2万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温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生产路西北角信阳菜馆饭店里,以同样的方某某被害人王某甲承诺办理金某某优胜路小学事宜,骗取王某甲1.7万元。
2019年8月21日至8月27日,被告人温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与生产路交叉口东南角,以同样的方某某被害人曹某某承诺办理经开区第一中学上学事宜,骗取曹某某5万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温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和南阳路交叉口,以同样的方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承诺办理金某某文化路第二小学事宜,骗取被害人张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沈某某、任某某、王某甲、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毛某某、崔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材料及户籍证明等收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温某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到四某某,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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