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乡**村**组**号,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路**厂**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温某某冒充极客修服务平台负责人的微信,以8818手机维修店需要办理极客修加盟续约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000元人民币,赃款挥霍。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温某某以验货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8818手机维修店内不同规格苹果牌手机屏十五张(价值2554元),后向他人抵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12554元,数额教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温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何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武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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