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1060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孟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朱某某拖欠他人借款需要交付违约金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对手机的鉴定情况;6.辨认笔录: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佟捷
代理检察员: 陈雅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和证据材料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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