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7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温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邹某某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要求邹某某交人民币3000元做为押金,2020年5月24日,温某某又以信用卡初审通过为由要求邹某某再交5000元风险管理费,经讨价还价,邹某某向温某某再次转账4000元,收到钱后,温某某将钱款用于赌博,随后不再与邹某某联系;
2.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温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高某某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要求高某某交人民币3000元做为押金,2020年5月24日,温某某又以信用卡初审通过为由要求高某某再交5000元风险管理费,收到钱后,温某某将钱款用于赌博,随后不再与高某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 刘金萌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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