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房。因涉嫌诈骗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温某某入职惠州大亚湾**快餐店,期间认识老乡及工友谢某某。平时温某某生活开销不节约至入不敷出,萌生诈骗被害人谢某某的念头。2019年11月14日在大亚湾区**小区**栋**单元**房**宿舍向谢某某虚构自己认识制作校服的人和有售卖渠道,可以低进高出获利的事实,在取得谢某某信任后,先后以办营业执照、支付厂家订金、尾款等借口请求谢某某支付款项,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方式共支付了42170元给被告人温某某。被告人温某某收款后用于自己的个人开销。为避免案发,被告人温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假扮校方人员与谢某某沟通,直至无法隐瞒才于2019年11月23日从**快餐店自动离职,潜逃至深圳。2019年12月中旬,温某某将他在店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直接给谢某某,于是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谢某某190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通过家属归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方式诈骗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已归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记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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