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温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防疫口罩可出售的情况下,在本区石碁镇永善村通过微信号(wjq188********)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布信息谎称有大量防疫口罩可出售。
2020年2月9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时某某谎称有防疫口罩可出售,后通过微信转账骗得被害人时某某购买防疫口罩的货款合共人民币3850元。
2020年2月12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以同样的手段骗得被害人黄某某购买防疫口罩的货款合共人民币8800元。
得款后,被告人温某某将所骗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区大龙街新桥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敏仪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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