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镇**村。因涉嫌诈骗2018年3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化名“李某”等假名字,以与他人谈对象为由,骗取刘某某、刘某甲、葛某某等人共计127000万余元。案发后,退还刘某某赃款7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圣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高 芳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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