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33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始,被告人温某某挂靠于巢湖**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包施工广东省佛山市**区**工业园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一期主体的安装工程。温某某在2017年、2018年期间,为从巢湖**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的1.5%作为手续费购买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并提供给巢湖**建设有限公司用于成本结转。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157688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温某某退赃人民币30000元。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温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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