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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等人盗窃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Z1441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矿东民房,被告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号,现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组**号,现住宿州市埇桥区**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村**号,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村**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村**号,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村**号,犯罪嫌疑人代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2********,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村**号,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村**号,犯罪嫌疑人代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代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代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为需要补充证据,2020年9月24 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0日一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傍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代某甲、温某某五人芦岭矿**公司场地内去盗窃支架销轴,之后由温某某在芦岭矿东门望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代某甲四人进入到芦岭矿**公司将20个支架销轴盗走,后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代某甲四人将盗窃来的18个支架销轴以2300元价格卖给大店居民代某乙,赃款被五人均分,另外两个被王某甲、王某乙以200元价格卖给芦岭邮局旁收破烂的芦某某,赃款被两人均分,被告人代某乙明知王某甲、温某某等人销售的支架销轴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宿州市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等人盗窃的20个支架销轴价值人民币7034元,其中代某乙收购的18个销轴价值人民币6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通话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代某甲、代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代四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代某甲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代某乙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军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宿州市桥区芦岭镇**村**号,电话:13695******;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现住宿州市桥区**村**号,电话:15212******;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村**号,电话:17755******;被告人代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住宿州市桥区大店镇**村**号,电话:18225******;被告人代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大店镇**村**号,电话:13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壹页。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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