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60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2********,汉族,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温某某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3时左右,被告人温某某在肥东县店埠镇浮槎路与人民路交口南20米处盗窃了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停放在其小区地下停车场。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涉案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775元。
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购车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 高秀萍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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