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侯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队**室内,趁无人之机,盗走室内格力(KFR-35W/C20-3)空调外机三台、创维电视机一台、铁皮储物柜一个,后将空调外机、电视机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将铁皮柜送给杨某某。经鉴定,涉案三台空调外机价值1050元、电视机价值为40元、铁皮储物柜价值70元。
2、2020年 5月 31日16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队**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盗走室内黑色执法记录仪 (警翼牌XS)一台、李某某身份证一张、医保卡一张。 经鉴定,涉案执法记录仪价值 1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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