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现住禄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释放,同年11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到石狮市**镇**楼**栋**室,盗走被害人任某某的一台苹果ipad2018(金32GBWIFI国行版)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481元)和一部小米MI6(亮黑64G全网通)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后将平板电脑以人民币300元卖给张某某、小米手机以人民币100元卖给陈某某,现赃物已全部追还被害人任某某。2019年10月24日,石狮市公安局在福建省南安市**网吧抓获被告人温某某,同年11月22日,石狮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温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于当日释放。
2、2019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温某某到南安市**镇**村**宿舍楼**室内,盗走李某某的一部vivoY7s手机(价值人民币1235元)、苏某某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一个倍思牌充电器(价值人民币31.15元)。后将苹果8plus手机以人民币500元卖给南安市**镇**手机工作室的王某某。现赃物已分别追还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
2019年11月30日2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在石狮市**镇**村**楼下抓获被告人温某某,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财物出库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琼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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