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看到停放在秦南镇梭圩路上的苏J7****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他人将该车卖掉。经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被害人报案后,该车被追回,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安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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