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9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2020年8月因盗窃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龙岗区**街道**园**巷**号**餐饮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10元)。2020年10月21日,民警经过侦查,在罗湖区**市场门口抓获被告人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倞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螺丝刀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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