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608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件号码4402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镇**村委会**村 21号,住本市下城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 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下城区、上城区各大商场,多次以购物为名,趁人不注意,拆掉防盗扣,窃得品牌服装。具体事实如下:
同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下城区**服装店,窃得店内服饰10件,其中9件服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 731元
同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下城区**服装店,窃得店内服饰5件。
同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服装店,窃得店内服饰16件。
同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服装店,窃得店内服饰16件,其中9件服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 831元。
同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商场内,窃得GAP品牌服饰10件。
同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温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广场**服装店内,窃得店内服饰27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 578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温某某被民警抓获,盗窃所得赃物被发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 页 无 正 文 )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祎青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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