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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号。被告人温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21日8时58分,被告人温某某在定远县**医院门诊楼一楼挂号交费窗口外扒窃被害人蔡某某的钱包,被蔡某某和其妻子李某某当场发现,该钱包中有1265元现金。

二、2019年6月11日7时21分,被告人温某某在定远县**医院门诊楼一楼3号挂号交费窗口外扒窃被害人史某某裤子右后口袋里的5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刘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李某某、蔡某某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17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菊芳

2019年9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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