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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市辖区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200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一天的晚上,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去到被害人冼某某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口西侧**园艺,将园艺场内的一辆力帆牌LF150ZH型号蓝色三轮摩托车、一台冰箱等物品盗走,经鉴定涉案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98元,案发后上述车辆被公安人员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7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梁某某摆放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区**巷**号出租屋门口的四台空调及外机等物品盗走;    

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伙同他人去到邓某某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镇**包装有限公司内,将公司内的科琳牌型号为S9-50/10的变压器盗走,经鉴定涉案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冼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温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京京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详见随案物品清单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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