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小河镇**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晚7时许,被告人温某某走路途经信丰工业园迅捷兴科技有限公司时,见到公司门口人行道停车处上有一辆白色电瓶车(车牌赣BP**, 欧派牌)上插着车钥匙,便临时起意,想把车偷走自己使用。被告人温某某便趁无人之机,骑上电瓶车打开钥匙,将车骑走占为己有。后被告人温某某将车放在西牛镇老山铺村金源网吧门口充电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为328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