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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华某某、肖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惠东县**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路**号**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小区**街**栋**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2********,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镇**路**号,住巨某某**街**段**楼。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华某某、肖某某、谢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温某某在广东省惠东县**镇**区其爷爷家中,自己购买西布曲明、胶囊壳、玉米粉等物品制作减肥胶囊,后多次销售给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告人华某某,被告人华某某将减肥胶囊又销售给广东省广州市的被告人肖某某,后被告人肖某某销售给巨某某的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继而销售给王某某等人。经鉴定,从被告人温某某、华某某、谢某某、证人王某某处扣押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9日至4月29日,被告人温某某将其自己制作的减肥胶囊先后销售给被告人华某某13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1400元;

2.被告人华某某明知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仍从被告人温某某处购买,简易包装后多次通过淘宝和微信销售,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华某某通过淘宝店铺(为了美好**的生活)销售给被告人肖某某减肥胶囊7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208元;

3.被告人肖某某明知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仍从华某某处购买,简易包装后,通过淘宝店铺(木诗**)多次销售于他人,其中2019年2月26日至4月26日,销售给被告人谢某某6次,销售总金额人民币10091元。
    4.被告人谢某某从肖某某处购买绿色减肥胶囊后,自行用墨绿色瓶子分装,并冠名“魔力瘦”减肥胶囊通过微信或其经营的“**纹绣”门市销售,分别于2019年4月3日、4月27日销售“魔力瘦”减肥胶囊共2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华某某、肖某某、谢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巨某某公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证据手机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华某某、肖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某、肖某某、谢某某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检察员孔德合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华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步行街**五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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