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5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肥东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温某某。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6点钟左右,被告人温某某以给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钱物为由,将其哄骗至家中,后用手对徐某某的上身胸部及下身阴部等进行抚摸。经查,被告人温某某自2012年4月份以来多次对徐某某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为寻求精神刺激,采取诱骗方法,多次猥亵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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