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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住惠东县****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与林某某(已判刑)经商量后,雇请王某某、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惠东县**镇**村委**村民小组**山,砍伐由温某某与山主刘某某购买来的林木。据惠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采伐迹地勘查技术鉴定:所砍伐的迹地面积为20亩,被采伐的林木总蓄积量88.124立方米,折材积50.7594立方米,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桉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的联系电话号码:152175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光盘五张。

3、被告人温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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