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某某于2013年9月至12月7日期间,在普宁市高埔镇宫背村自己经营的小卖部内,开设一“麻将”赌摊供人赌博,累计参赌人数共约30人,从中抽水牟利共约人民币5600元。2014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到该处查处,抓获被告人温某某及参赌人员朱某某、郑某甲、赖某某英、郑某乙锐,现场缴获赌具及赌资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郑某甲、赖某某英、郑某乙锐、朱福州、郑某丙灵证言;2.被告人温某某供述;3.作案现场及赌具的照片;4.提取笔录,扣押、证据保全清单;5.申请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X娜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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