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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温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份上旬开始,被告人温某甲伙同同案人房某某(不捕,取保候审)在无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普宁市大坪镇粘田村“高岭”房某某原来承包的山地(后被温某甲购买)上砍伐林木。至2011年12月19日14时某某被普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并在普宁市大坪农场石镜美村温某甲的压板厂提取到从房某某原来承包(后被温某甲购买)的山地上砍伐所得的桉树木材48吨(价值人民币21600元),蓄积量为37立方米。经普宁市林业局勘查:被伐林某某209亩,其中一般用材林地118亩,水土保持林地91亩,树种为速生桉;平均每亩82株,平均根径18公斤;按《广东省森林资源调查常用数表》计算,被伐蓄积量为1701立方米,其中水土保持林740立方米,一般用材林9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户某某、情况说明;2.证人房某某、温李深、温某乙、温某丙、温陈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4. 被告人温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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