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7月16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温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X092线自东往西行驶,途经普宁市高埔镇高埔中学路段时,与杨某甲驾驶的悬挂粤V3A****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奇)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甲、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

现场呼气测试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4.鉴定文书-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某某

2019年8月14

附: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